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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后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摘要] 为了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国家从2000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草)工程,内蒙古成为这一工程实施的重点地区。在国家的支持下,在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退耕还林(草)工程和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突出的问题。我们就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分别考察了包头市固阳县、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以及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考察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情况,其中有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有具体地区的具体问题,但是本文重点关注乌兰察布市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 退耕还林 退牧还草 土地承包 补贴一、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总体情况 2000年至2002年,内蒙古自治区累计完成退耕还林面积1310.6万亩,兑现生活补助现金1.354亿元,兑现种苗和造林补助费6.5亿元,供应补助粮35656万公斤,项目涉及内蒙古自治区全部几个盟市,80多个旗县,47450 2人。2003年计划已经下达实施。 2000年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试点)共涉及我区黄河流域的4个盟市11个旗县。建设任务177万亩,工程总投资20 515万元。实际完成退耕还林面积177万亩,其中完成退耕地还林面积50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27万亩,项目涉及55297户农牧民。 2001年除组织在黄河流域的11个旗县试点外,在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涉及区域的18个旗县安排了退耕任务,共下达建设任务170万亩。工程总投资21300万元,实际完成退耕还林建设任务186.2万亩,其中迟耕地还林77.7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95.5万亩,项目涉及104031个农牧民。 2002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工程共涉及12个盟市的81个旗县,安排任务967万亩,工程总投资107070万元。实际完成947.4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3498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598万亩,项目涉及155906户。 2003年项目共涉及12个盟市的85个旗县,共下达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994万亩,工程总投资122820万元。 退耕还林还草资金和粮食直接向农民支付,并与还林还草效果挂钩,受到了农民的广泛拥护,使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二、 乌兰察布市的具体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乌兰察布市从1994年开始在察右后旗,察右中旗和四子王旗实施“进一退二还三”退耕还林项目,即精耕一亩水浇地,退耕两亩土地,还林或还草三亩土地,至2000年累计退耕土地36万亩,目标是达到人均耕地6亩,项目实施是以农村义务工的形式出劳动力,而且在此期间的种苗费等一切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国家没有给与任何补贴,导致地方财政负担沉重,尤其是乡一级财政欠债平均在250万元,察右后旗全旗的该项财政欠款达4000万元。 2000年在乌兰察布市开始实施国家退耕还林工程,2002年和2003年正式启动,每年退耕12万亩,还林12万亩。全盟在原来退耕还林还草1200万亩的基础上,四年又累计退耕229万亩,还林还草493万亩。现在退耕还林还草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从1994年开始退耕还林,大部分耕地已经退耕,可退耕地很少,可还林的荒地荒坡也就逐渐减少,有些乡已经没有荒地可以用来还林。 第二,乌兰察布市在2000年以前的退耕还林费用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现在地方财政由此造成的欠债没有办法解决,导致地方政府对2000年国家的退耕还林工程没有积极性。 第三,农民分为两种,其一、是在2000年前已经实施盟政府规定的退耕还林任务,对于以前退掉的耕地也不能享受现在5至8年的粮款补助,多次要求地方政府对于已经退耕的土地给与粮款补助,但是他们退耕土地所提供的生态效益是逐年显现,其要求的合理性应当认真考虑;其二、是在2000年前已经实施退耕还林任务,退掉耕地后现在人均耕地不足的农户,他们已经没有耕地可退,享受不到国家退耕还林的优惠政策,产生不满情绪。 截至2002年察右后旗耕地为83万亩,可以退耕土地及其有限,可还林地也很少,察右后旗21万人口,按照人均3亩耕地的标准,全旗必须保有耕地63万亩,只有20万亩耕地可以退耕,如果每年退耕地12万亩,到2004年察右后旗就无法再进一步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乌兰察布市地区年降雨量在300毫米,蒸发量很大,粮食每亩单产较低,平均每亩收入没有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粮款补贴多。农民是积极要求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可是察右后旗已经陷入无地可退的局面,引起农民极大的不满。 以石摩尔乡为例,1994年全乡人口为15000人,耕地10.8万亩,2001年退耕土地4.8万亩,按照每亩补助粮食200斤,每斤粮食0.7元,每亩折合人民币144元,4.8万亩粮食补贴共折合人民币691万元;4.8万亩退耕土地生活补贴共计96万元,种苗费240万元,三项共计1016万元。由于该乡退耕土地实施在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之前,该乡在2001年退耕土地4.8万亩,没有获得国家的补贴,造成的实际损失达1016万元。而截止2003年全乡有耕地共计6万亩,人口8000人,已经没有多少可继续退耕的土地,因此只有很少的农户可以实施退耕,享受国家的退耕还林工程相关补贴。 第四,由于降雨量少,蒸发量大,无霜期短等气候原因退耕还林的种苗成活率低,生长周期长,其后果一个是栽种的苗木成活率较低,需要补种,造成补种的费用增加;其二是没有合适的经济苗木在5年内可以使农民收益,1958年种植的树木至今没有手腕粗,被当地人称作老头树,导致地方政府和退耕农民只好种植柠条等生态林木,为了获得生态树种8年的补偿,但是8年后生态林补贴停发后,退耕农民盖依靠什么生活?据不完全统计,全旗退耕还林的土地90%以上种植的是生态林木。 第五,退耕还草中存在的问题,察右后旗是半农半牧区,草场少,基本是荒漠草原,植被少,每亩产草量少,平均17.5公斤/亩,13-18亩草场可以产一头牛,载畜量低,而且农牧区交界地区所有权归牧区,但事实上是公用土地,缩小了草场面积,其中最大农户拥有草场的面积是1500亩,可轮作的草场分到每个农牧户极其有限,如果以组定,不以户定,来具体实施退耕还草相对可行。退耕还草补贴的饲料是陈化粮,乌兰察布市陈化粮主要品种是小麦,不适宜牲畜食用,作饲料的利用率极低。退耕还草补贴的饲料的标准是每亩2.7公斤,退耕还草后天然草场被禁牧轮牧,完全依靠国家补贴的饲料无法饲养原有的牲畜,使很多农牧户被迫压缩牲畜头数。由于察右后旗所建的收奶站很少而且相隔的距离太远,农户饲养奶牛,就近没有收奶站收购,人均收入明显下降。 第六,退耕还林项目实施加重了地方财政负担。随着退耕还林任务的加大和项目的实施,地方财政用于项目前期费、手续费以及基本资料费支出逐年增加,各地普遍感到吃紧。另外,退耕还林项目每年检查验收比较频繁,接待费用较大,也给各地造成负担。 第七,《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198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6号文对林权证是否是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问题做出明确答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1997年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林权的解释: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林权证、土地证对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在我国每一块土地只能有一证,不应该出现“一地多证”的现象。 现在为了避免出现一地多证的情况,每年在划定具体的退耕还林和退牧还草的区域后,涉及到的每个乡村都会从新调整农户和牧户承包的土地和草场。其具体做法是在原先承包合同的基础上,不改变承包合同的具体内容,从新分配具体土地,保证每个人拥有部分土地和部分林地或草地,其两部分地的总数与原先土地承包合同的总数相等,颁发林权证或草权证时,标明林地或草地的四个边界,而不再从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依法处理好林权证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的关系,坚持退耕还林地林权颁证不动摇。《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规定,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是平等并列是关系,都是对农业用地不同分类(耕地、林地、草地)的权属证明,彼此独立存在,没有包容关系。因此,在退耕土地还林、退牧还草后,应当颁发林权证或草权证,同时变更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与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是一致和没有矛盾的。但是实际的做法是不同的。 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由于投入足,政策配套特别是实行了个体承包到户,使生态建设成效与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极大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和农牧民的积极性,大大加快了内蒙古生态建设的步伐。生态建设的质量显著提高,局部地区的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状况得到缓解。内蒙古退耕还林工程区退耕地l995—2000年平均粮食亩产仅为118斤/亩,每亩收益50元左右。退耕后,仅国家补助就达l20元、每亩增收70元,户均退耕6.5亩,增收450元。同时,林地的收益在今后若干年将逐步显现出来。特别是一些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兼备的树种,如可作饲料的柠条,可做工业原料的沙柳、速生杨等,食品类的杏、山楂、沙棘等,将是退耕还林后农牧民重要的经济来源。经测算,退耕还林3年后,每亩林草可实现产值l 50元。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对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影响深远。一方面,实施退耕还林(草)工程推动了农村牧区产业结构的优化,有效地调整了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改变了广种薄收的传统耕种习惯,通过大力建设基本农田,发展舍饲圈养,使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生产结构向以种植业为基础,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和非农产业协调发展的方向转变。另一方面,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长达8年的补助期,成为农牧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缓冲期,解决了后顾之忧。 但是存在的具体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促进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顺利进行,否则,不仅不会实现该工程的初衷和目的,也会伤害各方面利益。8年之后农牧民的出路,如何解决其后顾之忧,是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在实施了5年来逐渐凸现的问题,该类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各方的重视和研究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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