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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 环境法规 更新日期:2004-5-20 11:10:17 阅读次数:3282

 
 
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分类号】304003199112
【标题】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环保局
【颁布日期】1991/11/18
【实施日期】1991/11/1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法律解释
【文号】
【题注】
【正文】

复函

湖北省环保局:

你局鄂环管字(1991)第80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适用于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根据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权,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是一致的。因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触犯《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时,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1.如果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经过有关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则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如果该建设项目完全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书(表)的审批制度,则由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 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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