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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 环境法规 更新日期:2004-5-20 11:08:08 阅读次数:3188

 
 
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法规分类号】304003199111
【标题】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环保局
【颁布日期】1991/10/17
【实施日期】1991/10/1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法律解释
【文号】
【题注】
【正文】

复函

黑龙江省孙吴县环保局:

你局孙政环字(1990)19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环保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这里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内。

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所称“环境保护部门”和“所在地(或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不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内部设置的环境保护机构,也不包括各农场、工厂内部设置的环境保护机构。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军队内部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军队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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